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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撞名”该如何维权

176 发布时间:2020-01-27

  “撞名”在普通人的生活中是一件很普通的事,虽然尴尬,倒也无关痛痒;但是,企业“撞名”可非小事,很有可能因此触及法律底线。

  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发现被“撞名”,千百度简谱_沙湾县:“我们是一辈子的亲戚”即其他企业使用与自己相同的字号开展经营宣传活动,面对这种情形,企业应当如何维权?

  在笔者代理的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全馨家纺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华润针织工艺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17)浙01民初1328号】中,即存在“企业撞名”问题:“华润”是原告的企业字号,而被告也将“华润”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且在其工厂门头、屋顶、公司宣传册、网店页面等处均突出使用“华润”字样。

  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通过对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已注册驰名商标、企业字号多重权利基础的有效搭配组合,zui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成功实现让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目的,而且使原告所享有的di773121号“华润”商标首次在民事案件中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那么,一般的企业在面对类似情形时,一般的维权思路是什么?应当从哪些方面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如何制定适当的维权策略?

  笔者认为,作为拟进行维权的一方企业(下称“维权企业”),首先应当梳理己方所拥有的“权利基础”,根据所享有权利基础的不同来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笔者根据自身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将此类案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六种维权路径,企业被“撞名”该如何维权每一种维权路径适用的情形各有不同,维权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侵权事实,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或多个维权路径。

  注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权利,如果维权企业已将其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维权相对会比较容易,具体分以下三种维权路径:

  适用该维权路径的前提,是对方企业对其字号的使用属“商标性使用”,而非对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如何分辨两者的区别?以笔者代理的上述华润案件为例,对方企业将“华润”两字拎出来单独、突出使用,该等使用行为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意图和作用,即属于“商标性使用”;相反,假设其在任何场合使用的均是“东阳市华润针织工艺有限公司”,未对“华润”二字进行单独或突出使用,则属于对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维权企业就很难主张对方构成“商标侵权”。

  在满足了“商标性使用”的基础上,再比对产品或服务类别,如果对方企业就该字号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与维权企业所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的产品或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举例说明:维权企业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di15类“弹拨乐器”,对方企业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吉他上对其字号进行商标性突出使用,“弹拨乐器”与“吉他”属类似产品),即可主张其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1/41新闻搜索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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