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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布时间:2020-01-17

  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以及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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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di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i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di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信息系统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di二十一条di一款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i二十三条di二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di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6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di11号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下发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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