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销的,员工规定成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左右未满一年的,按一年测算;未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半月薪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di四十四条di五项、di四十六条di六项的要求,成都公司被销户的,成都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依规停止,成都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假如成都公司注销后,员工被成都公司分配到关系成都公司,对员工工作年限开展持续测算的,青海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成都公司能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不持续测算工作年限的,则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成都公司注销员工赔偿上限是怎样的?
(二)成都公司注销用人单位按照本法di三十六条要求向劳动者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是提升劳动者合同规定标准续签劳动合同书,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情况外,按照本法di四十四条di一项要求停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