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对各构成要素进行单一审查的审查方式,即要求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元素均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所以,有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组合商标是分割审查的,其每一个构成元素都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组合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可以分割使用吗?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改变”仅限于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商标。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不指定颜色的,核准注册后在使用中也可以有颜色的变化。除此之外的其他改变都是不允许的,包括改变商标要素的排序、位置、字体、分割等。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分割使用,即只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其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志就存在明显的差异,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一个新商标,这种使用行为不在“核准使用的范围之内”,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商标注册人在这个新商标上标注®标记,组合商标核准注册后可以分割使用吗?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di四十九条di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分割使用注册商标,不视为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原来核准注册的商标还面临着被撤销的风险。
另外,成都市有限公司注销公告模《商标法》di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只有对改变后的标志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享有改变后标志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组合商标核准注册后不可以分割使用,商标注册人需要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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