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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会有什么风险?

125 发布时间:2020-01-0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收入开始变得多样化,很多纳税人有发生工伤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比如出租不动产,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机动车辆等,销售购进的原材料,甚至电力、自来水等经营业务。公司在这类业务开具**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超经营范围开票是否违法”的问题,甚至外界流传的“这是虚开**”让人产生悸心。接下来根据**管理的相关法规,与大家剖析“超经营范围开具**”的到底会带来什么风险。

  成都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纳税人应遵照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偶尔发生一些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产生增值税应税收入,那么这些超出经营范围的应税收入可否开具**呢?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di58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2014年12月27日guojia税务总局令di3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的行为。相反,《细则》di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而不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纳税人如果变更或增加经营业务项目,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但这与“超经营范围”可否开具**无必然关联。

  《办法》di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成都公司超经营范围开具**会有什么风险?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因此纳税人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开具**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结合前述《细则》di二十六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的规定,如果虚构经营业务开具**,或者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包括开具日期,购销双方的名称,货物服务的名称,金额等票面信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便**的货物服务在“经营范围”内,都会涉嫌虚开**,给开票方和受票带来风险。

  《办法》di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有“(四)扩大**使用范围”的条文。“超经营范围开具**”是否等同“扩大**使用范围”?且听解析。在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增值税适用的**一般是销售类**或劳务类等**,这些**归国税机关管理。2018三级建筑公司注册条件营业税属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营业税适用的**一般是服务类等**,这些**归地税机关管理。因此,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开具销售类**或劳务类等**,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应开具服务类等**。纳税人应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领各类**,按适用税种开具,不得混淆开具。营改增以后,纳税人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也开具增值税适用的**,营业税适用的**被取消,增值税**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经营业务,使用增值税**开具,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不属于“扩大**使用范围”行为。

  成都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按规定“超经营范围开具**”不会产生风险。但纳税人必须注意一处特殊规定,就是按guojia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的试点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可以自开专用**,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这就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专用**”不得“超经营范围”开具,必须由地税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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