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应当将下列申报材料搬到成都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工程局的窗口。
1.申请公司注册(申请记录)。
2.指定代表或联合代表的授权书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副本。
3.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主要资格证书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副本。
(二)股东为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股东为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股东为私营非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交私营非企业单位证书副本。
(五)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副本。
(六)其他股东应当提交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董事、监事、经理的委任文件(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签名,董事会决议由股东签名)和身份证件。
7.居住证明。
8.企业名称事先核准通知。
九、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文件副本。
10.在公司登记申请的经营范围内,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项目必须在登记前提交批准,并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副本。
(二)符合条件发放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动力、信贷、自然人名称、商誉、特许权或者担保财产的代价出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登记前需经核准的决定范围的,应当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对受理作出单独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格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文件、资料进行更正的,应当决定接受。
(二)申请文件、材料填写完毕并按照法定表格的,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接受,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实事项、理由和时间。